记者 栾海明 通信员 黄健
济南一须眉在欠条上签了小名“鸡毛”,并欠钱不还,债主诉至法院,那种情状下,欠条上欠款人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姓名纷歧致,欠款能否还能要回来?法院会怎么判?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审理该案。
老李接纳包清工的体例给王家村王大江(化名)家建室第,两边未签定书面合同,口头约定费用为5万元。落成后,王大江付出了4万元,剩余1万元给老李打了一张欠条,写明六个月后付出。老李欣然承受欠条,并没认真看。六个月过去了,王大江未主动提及还款事宜,老李翻出欠条一看,傻眼了,欠款人写的是“鸡毛”。老李立马给王大江打去德律风:“王大江!你拖欠我一万元工资不给,还糊弄我,欠款人胡乱写,你什么意思?是不是不想还钱了?”对方答复:“笑话,你去王家村问问,谁不晓得‘鸡毛’就是我王大江!”
尔后,老李又几次催王大江还款,但王大江均未接德律风,无法之下,老李将王大江诉至槐荫区法院,恳求判令王大江了偿欠款1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欠款人在欠条上的签名与身份证姓名纷歧致,能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未辩论未到庭。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上的签名非被告王大江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老李主张欠条是王大江所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老李应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停止举证。连系老李提交的与被告的通话灌音,被告表白“谁不晓得‘鸡毛’就是我王大江”,能够证明其认可欠条是其本人所签。且王家村两位村民的证人证言亦可证明“鸡毛”是王大江的小名,连系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实,足以认定欠条中的“鸡毛”与被告王大江系统一人。欠条上载了然“欠建筑费”,灌音中也表现了盖房子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两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建房劳务费1万元,经催要未付,事实清晰,证据足够。
综上所述,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撑持了原告的诉讼恳求,判决做出后,两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我国现行法令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没有明白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可以反映小我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认可其具有与正式注销的姓名不异的签名效力。若是两边对小名等非正式签名能否确系本人所签发作争议,则需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可从签名人周边群寡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历等方面或通过字迹判定法式来断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实伪。
欠条或借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力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因而在写欠条时要内容明白,标准书写,制止产生纠纷。第一,认实查对欠款人的签名能否准确,更好附上其身份证号码;第二,签名应当面书写,避免欠款人让别人代签,过后回绝认可;第三,在欠条中写明欠款的原因、数额、了偿日期、利钱等,以备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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