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捕的叫法,最早起于19世纪中叶。上海道为了避免“华洋杂处”,平和经常出现的冲突,1845年与英国领事签订了《上海租地章程》。章程规定:在租界内组建由二十人组成的“更夫卫士”,英语称为Watch man。除夜间巡视外,还要负责地方的治安。1854年7月11日,租界地在成立“工部局”的同时,成立了Shanghai police station, police,直译应是警察。
但当时并无此词,就依北京维持京师治安和保卫工作的“大清巡捕营”编制,译为“巡捕”二字了。Policestation,也就是“巡捕房”了。巡捕长由英人担任,巡捕则由印度、安南人充任。北京的外国租界地只限于东、西交民巷一带,内设的相应机构,也都称为巡捕了。
根据当初的条约规定,外侨都享有特殊待遇的“治外法权”。洋人在中国犯了罪,中国政府无权处理。但中国人若在租界内犯了事,巡捕便有权缉捕、拘审、惩治。当年.这些外国巡捕骄横傲慢,操枪持械,不可一世地巡行在租界里,国人敢怒而不敢言。当然,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巡警的出现,也引进了先进的治安理论和科学的管理制度。
20世纪30年代,柳亚子等人编纂的《上海年鉴》把这一机构定为“在中国出现的最早的警察机构”。又因为它不归中国主权,所以也不定为它是最早的中国警察系统。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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